目前,中国仍然没有针对家政工人群体的专门劳动立法,而是希冀由“员工制家政企业”推动开荒保洁家政工作的雇佣正规化进程。或者说,鉴于当前的劳动法律框架仅承认组织的用人单位(雇主)主体资格,产业政策试图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提升行业的组织化程度,从而将家政工人纳人《劳动法》的保护范畴。其中有两点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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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由于现行劳动法律框架对劳动者身份的年龄限制,导致政策文件对“员工制”的界定存在局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 ) 43号)最早要求企业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已不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将与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家政服务员均认可为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下文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指出:
“员工制家政服务公司应依法与招用的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应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家政服务人员可作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自愿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在当前劳动法律框架内,如若工人超过法定劳动年龄(女工人50周岁),即不满足
“劳动者”身份,也就是这里所说的“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因此,由于劳动者身份存在年龄限制,即便是“员工制家政保洁公司”,也仍然有正当理由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且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导致“员工制”名实不符。
其二,尽管政策对“员工制”家政工人的保障不足,但“员工制”企业的管理者角色却得到增强。根据臆见》,签订正式协议、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培训和管理成为员工制家政企业的核心要素③。从
这五项指标来看‘员工制家政企业”其实是对企业劳动管理正规化的要求。根据上文所述对合同/协议的规定‘员工制家政企业”事实上存在员工模式(雇佣关系)与中介模式(销售关系)两种用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