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此可见,我国将家政劳动者排除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之外,未对家政服务行业进行全国性立法。其原因主要有:第一,从中国现状来看,存在有“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权益的前提条件。但是,家政劳动者的相对方是个人或家庭,家政工人无法按照“存在劳动关系”来认定其与家政公司之间存在办理社会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实中大量家政服务员受到伤害时求诉无门。因此,我国现行劳动保障法律存在着明显的窒碍,制约了我国家政服务行业的发展。立法上的空白使家政服务员享受不到基本的社会保险。家政工人的社会保险权益保护也面临着尴尬的法律困境,处于权利保障上的“劳动法外”结构。
另外,家政工与输出地中介公司、输入地中介公司、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输入输出地的中介组织所应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义务就显得苍白无力。这也导致雇主轻视家政服务员的权益。
与此同时,由于维权路径的曲折漫长、司法机关的效率不高,以及因侵权者的主观恶意而增加的举证成本和诉讼成本,由此产生的高昂维权成本,使大多数家政工放弃了自己的理应受到保护的权益。家政工在雇主家庭中工作期间,零距离的工作环境给家政工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也给不良雇主创造了侵权场所和机会,家政工的人身安全、个人隐私等权益就极容易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