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政服务的主体有:家政服务人员,即为家庭或社会提供家政服务的人;家政服务雇主,即接受家政服务的对象;家政服务机构,即依法成立的从事家政服务经营或中介活动的组织机构,包括家政中介机构和家政公司。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⑧。按照法律规定,家政各主体在家政服务过程中都面临着责任风险,这一风险存在使家政各主体产生了对家政综合责任保险的需求。
首先,从家政服务人员角度来看,员工制体系下的家政服务人员由于和家政公司签有正式劳动合同,可以得到工伤保险保障,但这只能保证自己的利益,并不能转移自己对雇主的责任风险;中介制和自雇制体系下的家政服务人员是没有一点保障的,面临着自己受伤和对雇主责任的双重风险。所以,家政服务人员希望雇主或家政服务机构为其购买家政综合责任保险,这样他们才能安心工作。
其次,从家政雇主立场来看,雇主雇佣家政服务人员的初衷是减轻自身负担和烦恼,让自己的生活更美好,但他们同样面临着双重风险,即自己对家政服务人员的责任险和家政服务人员造成自己损失的风险。故雇主同样希望通过家政综合责任保险来转移自身风险,让自己雇佣更放心。
最后,从家政服务机构层面来看,对家政公司来说,他们对自己的员工负有责任,这一责任风险可以通过家政综合责任保险来实现转移。对家政中介平台来说,在雇主家政服务人员之间扮演桥梁角色,两者发生纠纷时,势必会埋怨家政中介,进而影响其声誉,而家政综合责任保险正好可以解决其顾虑。 国家相关政策文件支持 家政服务业作为新兴产业,对促进就业、精准脱贫、保障民生具有重要作用。保险在家政服务业发展中起着稳定器和助力器作用,故国家对家政保险制度极为重视,出台了相关政策促进家政领域保险的推广和发展,发挥其对家政服务业稳定前行和规范发展的保障效应。
2018年9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家政服务保险制度。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和全国妇联关于全面推进“百城万村”家政扶贫工作的通知》(商服贸函〔2018) 175号)要求,商务部会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进一步优化了“百城万村”家政扶贫保险政策,并提出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财政部门的协调力度,有效整合各方资源,指导贫困县利用好现有扶贫政策,争取更多资金支持购买“百城万村”家政扶贫商业综合保险或对购买保险的家政企业给予补贴。2019年6月印发的《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明确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家政服务责任保险。
家政综合责任保险助力脱贫攻坚工程,受到政府重视。政府出台的关于家政服务业发展意见中明确强调了家政保险的重要性,说明家政综合责任保险是符合国家要求并具有可行性的。
保险公司存在产品基础
家政综合责任保险本质属于责任保险,都是以被保险人对他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是对被保险人责任风险的分散。我国责任保险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受国家环境影响曾一度停办,直到改革开放之后才得以恢复业务。自1980年至今,我国责任保险己经有40年的发展历史了,保险险种也随着社会需求逐渐创新增加。目前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责任保险险种将近2000个,其中发展较为成熟的险种是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个人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主要集中在雇主责任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⑨。
虽然我国责任保险占财产保险的比重均值为3.44%,与西方发达国家超过10%的占比相差较大,但近几年我国责任保险的年均增长速度为21%,整体发展趋势较为平稳⑩。从图3-1看,近10年我国责任保险保费收入逐年上升,保险赔付率一直较低,始终在40%上下波动,责任保险的保险赔付率比较稳定。以2018年44.90%的保险赔付率来说,就意味着投保人群体支付100元的保费获得的保险赔款为44.90元。从以上数据看,我国保险公司责任保险的风险控制较为严谨,责任保险的发展历史、产品研发和销售经验对我国发展家政综合责任保险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再者,家政服务人员和家政雇主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单从分散雇主责任风险层面来看,针对家政服务业开发的家政雇佣责任保险可以从雇主责任保险产品中获取直接经验。而且雇主责任保险是我国责任保险中发展较为成熟且吸纳保费收入较高的险种,这就增加了我国家政综合责任保险发展的可行性,使保险公司研发和创新有经验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