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于现阶段家政服务业缺乏规范,政府主管部门不明确,无法监督家政服务员的基本权利是否得到有效保障。因此,相关制度的完善中也应明确主管部门,以及其相应的权利与责任。2016年,《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商务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加强家政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写道:“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妇联
组织应当联合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家政服务标准的实施监督,并可邀请人大、政协代表和相关专家参加,组成工作组不定期对家政服务标准的实施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相关部门不仅仅要对家政服务企业的综合实力、人力资源、业务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还要对家政服务员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权益、人身权益等基本权益的保障进行评估。
此外,政府还应该加强工作宣传,借助媒体的力量大力宣传家政服务标准化在家政服务行业发展中的作用,还要在媒体报道中增加对家政服务这一职业正面、客观的描述,增强社会对家政服务行业的职业认同感。
家政行业协会的有效参与
家政行业协会属于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的一种,它为家政服务行业和政府间架起一座坚实的桥梁,在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维护权益、承接政府委托与政府转职能等方面逐渐发挥重要的作用。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公共事务十分依赖社会组织,政府成为了社会组织的合作伙伴(苏曦凌,2016 )。可在中国,行业协会更多的承载对政策的上行下达,却对从业人员的关心少之又少。因此,为了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推动政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月嫂等家政服务人员权益的保护,我们应当加强培育和壮大行业协会,充分利用家政行业协会本应有的治理功能,积极开展协会的各项工作,而不能放任其被动地听从指挥。家政行业协会的职能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探索:
第一,上文的家政服务标准可由家政行业协会制定。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可以首先制定统一的家政服务标准、以供全国各地予以参考。通过制定行业标准,促进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约束家政服务行业从业者的行为。
第二,成为政府实行行业监督的参谋和助手。家政行业协会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相关的走访、调研,依据相关行业标准或者行业公约所赋予的职责,纠正家政行业内违规
行为,作为第三者调解家政服务过程的纠纷,尽量减少纠纷的诉讼化,对破坏行业秩序者予以行业惩治,严重违规违法者可建议政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家政行业制定统一的家政服务合同范本。雇主和家政服务员是劳动服务关系中的核心当事人,但常常由于欠缺法律意识,不签订规范的合同文本。家政服务公司
为了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往往自己拟定合同条款,条款内容缺乏合法性、合理性、预见性,导致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公司、雇主三方权益不对等。因此,家政行业协
会应当制定家政服务合同规范文本,并由相关政府部门监制。
第四,行业协会搭建“互联网+”家政服务信息平台,实现雇主线上预约、家政服务员线下服务、家政协会负责监督的机制。雇主下单后,系统会根据客户的需求以及输
入的具体服务地址进行周边筛选,筛选出的家政服务员为雇主提供服务。该信息服务平台也有三方互评机制,服务结束后,家政服务人员、雇主、家政服务公司可以记录服务感受和提出建议,利用互联网传播日碑和评价,以此来约束和改进家政服务行业内部的秩序。
第五,行业协会参与到“家政服务综合保险”的购买过程中。“家政服务综合保险”的产生是为了化解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在家政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风险,该
险种由雇主为家政人员购买,对于中介机构家政服务人员的权益保护起到重要作用。但是,“家政服务综合保险”的购买率不高,为了解决这一困境,襄阳市家庭服务业协会
的内部规则规定,该协会所属家政中介机构的家政人员在上岗前,雇主都要为其购买具有商业保险性质的“家政服务综合保险”。该保险先由襄阳市家庭服务业协会与保险
公司商谈,投保人也为市家庭服务业协会。当家政服务人员上岗时,其所在的中介机构再与雇主商谈,然后由雇主出资为家政服务人员购买保险。而且,考虑到家政服务的雇主收入层次高低不一保险费为一般人员所能接受。
结语
在家政服务过程中,月嫂以及其他家政工不仅要进行劳累的体力劳动,还要付出更为复杂的情感劳动。然而,由于我国家政服务业的立法不完善,政府管理不到位等原
因,导致这些辛勤工作的劳动者的权益遭到了损害,权益救济方式缺失。所以,国家有关机关应当尽快出台针对家政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明确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
员、雇主三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政府也应该加大扶持力度,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其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多方共同保护月嫂的合法权益,让月嫂以及其他家政服务人
员能够更公平、更体面地工作和生活,从而增加职业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