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政纠纷隶属于民事纠纷,由于家政服务关系的特殊性及家政纠纷本身的特性,自是有别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因此,解决家政纠纷的方式不能完全相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但是由于立法不规范及立法滞后,我国并没有形成解决家政纠纷的体系。就
当前情况来看,我国家政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如下几种。纠纷主体协商解决
纠纷主体协商解决多是指在没有第三人的帮助或者主持的情况下,纠纷主体仅依靠自己的力量来解决纠纷,其典型方式是和解。和解,即民间所谓的“私了”,是指纠纷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以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的解决纠纷。美国学者麦宜生等人通过对北京市区1124位居民的调查发现:43%的市民在面临纠纷时首先选择自我解决,焉匡斌对湖北阳新县的627位农村居民的调查表明,选择“私了”方式来解决纠纷的占36. 8% o
选择“私了”与中国人受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有关,认为公力救济是家丑外扬的做法,打官司会“丢面子”。所以大多数家政服务客户与家政服务人员发生纠纷时,首先选择双方协商解决。
当然,纠纷主体协商解决纠纷具有其优点。首先,和解具有最高的自治性,过程与结果均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这就有利于家政纠纷的主体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维护自己的利益。其次,和解在形式和程序上没有统一的规范,具有民间性和通俗性,通常是以民间习惯的方式来进行协商解决,方式简单、快捷,省时、省力,且经济负担较小。第三,和解不启用司法程序,能够大大节省司法资源。
但是,和解这种简单易行的纠纷解决方式也有其不足之处。
首先,和解不能保证结果的公正公平。家政纠纷的主体主要有四类:一是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服务客户;二是家政服务人员与中介机构;三是家政服务客户与中介机构;四是家政服务客户与家政公司。
由于家政服务人员是进入到客户家中提供服务,同时家政服务人员是由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人员及城市下岗职工组成,其家庭经济条件很差。当家政纠纷发生时,为了保持与客户之间的感情或维持彼此的服务关系,家政服务人员极易在和解过程中过分妥协,以牺牲自己的利益来达成和解协议,从这一点上讲,和解会显失公平。再者,第二种主体关系中,由于我国大部分家政机构为中介机构,家政服务人员依靠中介机构介绍工作,相当于中介机构控制着家政服务人员的命脉,因此中介机构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地位存在强弱之分,中介机构处于强者之位,家政服务人员处于弱者地位。发生纠纷时,家政服务人员为了继续在中介机构挂名找工作,往往委曲求全,宁愿与中介机构达成不平等的协议,也不愿意对簿公堂。
因此,采用和解的方式解决家政纠纷,有时并不能完全体现纠纷主体的意志,不能完全体现公平公正。
第二,并非所有的家政纠纷都能够用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前文所提到的盗窃、人身伤害等涉及刑事问题的纠纷,只能通过司法机关来解决,不能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2.通过协会解决
通过协会解决有两种方式。
其一是通过消费者协会解决。“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由于家政服务的客户与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公司、中介机构之间建立服务关系,目的都是为了接受家政服务人员的服务,因此家政服务的客户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范畴;再者,家政服务人员依靠中介机构寻找工作,也会接受中介机构的服务,因此,在家政服务人员与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中,家政服务人员也属于“消费者”的范畴。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包括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其进行调查、调解。因此,当家政纠纷发生时,纠纷主体有权利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其二是通过家政服务业协会解决。家政纠纷发生时,双方当事人选择向家政服务行业协会投诉来解决。
通过消费者协会及行业协会来解决家政纠纷,程序简单易操作,不仅能节省时间,而且也节省国家司法资源。但是通过协会来解决家政纠纷也有其缺点。
消费者协会是由消费者代表组成的,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它是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发展而产生的。‘“消费者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商品及服务的质量、价格等进行监督,从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家政服务行业协会是家政服务行业的行业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家政服务行业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家政服务行业中,负责开展家政服务行业管理、服务信息交流、服务业务培训、提供法律咨询等工作。中国消费者协会及中国家政服务行业协会,从性质上说都属于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指社会成员在自愿基础上所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自治组织,社会团体是作为政府与市场的补充而存在的。由于作为社会团体组织的消费者协会及家政服务行业协会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进行调解,其调解结果是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因此,达成协议之后,一方当事人若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不能要求强制执行,这就使得协议成为“空头支票”,造成实际上纠纷并未解决的局面,这也使得协会在家政纠纷发生时所起的作用大打折扣。
3.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下,纠纷发生时,中国人首先考虑的是“私了”。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自身素质与法律意识的提高,当出现纠纷时,越来越多的人们也开始选择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这也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大进步。
民事诉讼是国家利用公权力来解决私权纠纷。相比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方式,民事诉讼具有国家强制性和严格的规范性。因此,家政纠纷的当事人在利用其他方式并未解决纠纷的情况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诉讼来解决家政纠纷有其优势。
首先,民事诉讼具有严格的规范性。民事诉讼的过程秉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通过对家政纠纷的事实、证据的认定,依法进行审判,能够避免“私了”中的不公正现象,得到公平公正的结果。
其次,民事诉讼具有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保障家政纠纷的最终解决。纠纷的一方当事人若不执行法院的判决结果,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就能够实现对纠纷主体权益的保障,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但是,通过诉讼来解决家政纠纷也有不完善之处。
首先,家政服务关系具有工作场所私密性的特征,家庭内部服务使政府难以介入监管。同时,当纠纷发生时,工作场所的私密性会导致难以取证。而民事诉讼是“以事实为依据”,取证困难会给认定事实带来巨大阻碍,从而使家政纠纷诉讼难以进行。再者,由于涉及到家政服务的法律空缺,无法“以法律为准绳”,无法归责,也加大了诉讼的困难。
其次,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民事诉讼程序复杂、时间持久、诉讼成本较高,使得本来就经济困难的家政服务人员望而却步。民事诉讼程序复杂、繁琐使文化水平不高的家政服务人员不能应付;时间持久,使得家政服务人员长时间无法工作,更会使家政服务人员放弃以诉讼方式维护自己权益的想法;而成本昂贵,还会使家政服务人员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的家政纠纷解决机制仍存在很大问题,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会使家政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不利于家政服务行业的发展,进而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稳定。因此,为解决家政纠纷,必须完善我国的家政纠纷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