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政服务行业的发展关涉到家政服务企业、家政服务从业者乃至中介等多方主体的利益,其中的法律关系不仅涉及劳动关系、民事关系、行政关系,甚至可能涉及刑事关系,需要多个部门法共同介入。就此而言,家政服务行业规制需要形成一个包含众多不同类型法律法规在内的法律体系。而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则是家政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我国当初在制定劳动法律法规时,其法律调整范围直接明确排除了家政服务人员。其原因主要在于两个方面,其一,受制于当时人们对家政服务性质的理解,立法者的主观上不认为家政服务员与我国劳动法中的劳动者属于同一类主体,从而导致当时所制定出的劳动法律法规并不认可和保护我国的家政服务员。另一方面,受制于当时有限的立法技术,家政服务行业尤其是保姆行业,作为迅速发展的新兴产业,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了各种复杂多变的法律关系,因而使立法者很难明确界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究竟构成何种法律关系。在此背景下,立法者就未将其纳入《劳动法》中,以避免成为劳动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中的漏洞之一。“当时的立法者明确地否认了家政服务人员的劳动法律关系,将其剔出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
法律是社会需要的产物,“法律是一种借以满足社会需要的方法。”“社会的不断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新问题不断出现,而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一定的方法予以解决。在依法治国的宏观背景下,立法则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最佳路径一一尽管法律也有其先天的缺陷性。不断出现的社会问题纷繁复杂,法律难免无法覆盖和解决一些新问题、新领域。我国当初在制定劳动法时,家政服务行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很多法律问题还没有充分显现,在此背景下,立法者受观念和立法技术的限制,将家政服务人员排除在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之外并不难理解。
然而,在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之后,我国目前仍没有一部全面规制家政服务业发展的综合性专门立法,现行的商务部《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只适用于规制部分类型的家政服务,对于其他形式的家政服务规制无能为力,而“员工制”、“雇佣制”、“中介制”家政服务模式还没有被明确规定纳入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中,家政服务行业法律体系可谓还没有形成,更毋宁说完善。站在社会学的角度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也归属于劳动群体,但是这一特殊劳动群体却并未得到我国法律的专门确认和有效保护,这不仅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疏漏,且不利于调整家政服务法律关系。实践中,家政服务员或者雇主在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时经常求诉无门,境遇悲惨,双方的权益保障在法律法规规制方面均存在较大的空白。法律的欠缺制约了我国家政服务行业的良性发展。
基于此,笔者认为,为了解决家政服务行业所出现的问题和纠纷,使我国家政服务业更为规范化,我国应当在全面审视现行立法不足的基础上加强对家政服务行业的专门立法,逐步健全我国家政服务法律体系,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这显然是在我国深入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宏观背景下确保家政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第二节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机制的欠缺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所必然带来的人们需求的多样化,家政服务需求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家庭必须直面的显性需求。在此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选择将部分甚至全部家务交由家政服务员处理,以减轻日益沉重的家务负担。这在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的背景下显现得尤为突出。然而,另一方面,在家政服务需求日益强烈,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从事家政服务的情况下,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也愈加凸显。
一、家政服务员人格尊严缺乏保障
作为一种高级生物,人与其他生物的根本性区别在于人是社会活动的主体,拥有人格尊严。为此,人的人格尊严需要得到应有的保护,尤其是来自法律的保护。‘这是保障人主体身份和地位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对人们的人格尊严给予了明确保护,该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家政服务员作为人,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显然也有人格尊严,其人格尊严也需要依法获得保护。然而在我国家政服务实践中,由于封建社会对人们观念的长期不良影响与在此基础__仁形成的人们对家政服务行业的误解,加之很多时候家政服务员的工作是在相对封闭的家庭环境中进行,许多雇主常常滥用管理权,将家政服务人员视为下等人,进行言语斥骂或侮辱等,侵犯家政服务员的人格尊严’,家政服务员的人格尊严往往难以得到保障。事实上,家政服务员和雇主之间尽管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双方皆为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家政服务员亦具有完全独立的社会地位和人格尊严。
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大量家庭有需求雇佣家政服务员,亦有能力负担雇佣家政服务人员的经济条件。然而,站在社会学的角度上,物质文化和观念文化之间往往存在着文化堕落的现象。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物质文化的变迁速度较快,而观念文化却相对滞后,变化比较缓慢。与之相对应的是,现今社会中家政服务从业人员“低人一等”的偏见仍广泛存在。许多雇主将家政服务员如保姆看作是与自己身份地位不平等的劳动群体,在日常生活中对其呼来喝去甚至动辄打骂,侵犯着家政服务员的人格尊严。另一方面,大量家政服务员文化水平不高,缺乏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故而在受到人格尊严侵犯时经常忍气吞声,而不是去捍卫自己的人格尊严,这又在无形中导致一些雇主更加变本加厉的欺辱家政服务员。因此,家政服务员的人格尊严函需有关法律规制进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