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引言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对于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特别是随着我国城镇化和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对家庭服务业的需要日益旺盛,因此发展家庭服务业,既是时势所需,也将大有可为。
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是家庭服务的主要提供者,该群体在劳动过程中普遍面临L卜班的交通事故、宠物的咬伤、电器、化学物品的伤害,以及做饭时的烫伤、切伤、轧伤和做家务时跌伤、摔伤等作业风险(韦聪丛,2013),此外还因工作场所的私密性、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家政工人与雇主间雇佣关系的特殊性而面临多重隐性工伤风险(胡媛媛,2017)。由于绝大多数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属于非正规就业,其与雇主之间未能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往往寻求商业性工伤保险项目的支持。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提出“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根据用工方式参加相应社会保险”,越来越多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参加了社会性工伤保险项目。
如气参加以意外伤害险为主要形式的商业性工伤保险项目,或参加以基本工伤保险为主要形式的社会性工伤保险项目,是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获得工伤保障的主要途径,但工伤保障制度的效果尚不明确,从业人员个人境况的改善和福社的提升与工伤保障制度间的关系仍未得到充分研究,因此,探究工伤保障制度与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主客观福利效用之间的关系很有必要。基于此,本文在家庭服务业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重点关注家庭服务从业者群体的工伤保障与个体福利效用,分析工伤保障如何影响个体主客观福利及其影响机制,并结合现实提出相关对策与建议。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自德国1884年颁布《工伤保险法》以来,工业化国家普遍开始建立工伤保障制度。就工伤保障制度的功能而言,工伤保障制度不仅可以在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或摧患职业病时提供经济补偿以维持其生让而且还对其后续的治疗与复健提供长期支持,甚至通过对工伤事故预防来进行提前干预,因而为劳动者提供了全方位保护。在我国,2004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对劳动者的工伤防护进入了制度化的发展阶段。
就工伤保障制度的福利效用研究而言,最早的研究可以追溯至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对福利经济学的分析。在庇古(1920)看来,国民的福利效用与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分配均等化程度息息相关,因此代表着收入再分配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强烈地影响国民的福利效用。此后关于工伤保障制度福利效用的讨论分化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部分学者开始关注微观层面的个体福利效用(Kruegar} 1990; Walters, 1996)。研究普遍认为,工业社会中工伤风险纷繁复杂,为劳动者提供工伤保障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迫切的。通过建立工伤保障制度,劳动者个体的经济利益得到了最大化的维杭其满意度和幸福感也有所提升(Kuoppalaet al., 2011; Danna&Griffin, 1999)。在我国,同样有研究分析了工伤保障制度对劳动者个体福利效用带来的影响。孙树菌和朱丽敏(2011)提出,工伤保障制度的核心动力是促使生产力进炎对劳动者而言现代工伤保险制度具有显著的包容性和辅助性,有助于劳动者重返劳动力市场。我国面向职业危害防护的劳动保护政策随着社会变迁不断进行调整,不同时期的政策侧重点不同,但是对劳动者的保护均较为有效,因而具有较强的福利效应(耿爱生、许珊,2015)。陶恺(2015)也认为,享受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天然享有的基本公民权利,该制度让劳动者的身体和生命都得到制度化的保障,因而维护了劳动者的基本公民权。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假设1:工伤保障制度对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福利效用具有促进作用。
家庭服务业具有养老服务、社区服务业、家政服务业、病患陪护业四种业态,有研究分别讨论了各业态的工伤风险因素。邢朝国(2021)研究了照料劳动过程中家政工人面临的工伤风险,发现照料服务雇佣双方健康信息的不对称会导致家政工人陷入健康风险,这种风险因具有隐蔽性而难以规避。萨支红等人(2020)认为,家政工工作场所为私人家庭的特殊性使劳动过程“隐蔽”、劳动关系更为复杂,这些住家工人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无法享受社会保障,因此以从事照料劳动为主的住家家政工群体的情感劳动、情感枯竭及精神健康状况值得关注,尤其是社会支持对其精神健康与生活质量的影响。相比之卜,家庭服务的其他业态隐蔽性较弱,因此其工伤风险概率低于家政服务业。可见,业态不同,有可能会导致从业人员的工伤风险类型与概率出现差异,进而其对工伤保障的需求不同,而工伤保障的个体福利效用也产生差异。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假设2:工伤保障的福利效用存在业态上的异质性。
在工伤保障模式上,国外普遍实施商业性工伤保险项目和社会性工伤保险项目并行的模式,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既可以选择参加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又可以选择参加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工伤保险项目。同样,我国为了更好地满足家庭服务业的发展需求、充分保障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基本权益,各地因地制宜地规划了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障模式,如强制购买企业责任险模式、补充商业保险模式以及工伤保险灵活参保模式。有研究对比了不同保障模式的优劣,发现社会性工伤保险项目在工伤预防方面成绩突出,而商业性工伤保险项目在工伤补偿方面效率更高(Walters, 1998),但Ilsoon et al. (2011)认为商业性工伤保险项目可以降低职业事故发生的概率。可以认为,商业性工伤保险项目和社会性工伤保险项目对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均有可能产生影响,但是两者的作用力度可能存在差异。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假设3a: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多重工伤保障渠道均会对福利效用产生影响。
假设3b:商业性和社会性工伤保险渠道对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福利效用的影响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