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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家政服务类别与养老需求错位

2024-12-22 16:24:4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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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政健康护理服务发展面临困难。随着老年期的延长,患慢性疾病、大病康复等情况的老年人需要居家康复。因此,老年人居家护理需求旺盛,并需要家政护理员具备较高的护理能力甚至是从业资质。现有的家政服务项目往往只能提供相对简单的康复护理,例如褥疮康复、管流食等相对程式化的护理类别。尽管这些护理的内容相对简单,但也仅有少部分家政护理员能够掌握。主要原因在于,家政养老护理员多为农村进城务工的中年妇女,文化水平有限,学习能力较差;家政护理员在操作上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在供给端,家政公司的居家健康护理服务难以推广。

    家政心理慰藉服务发展不充分。居家生活的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失去了正常的社交,陪同聊天、心理慰藉、陪伴外出等需求是这些老人实际需要服务内容。但是,当前阶段,家政服务依然更多地被理解为生活照料或者家务服务,老人潜在的心理需要往往被忽略。主要原因在于,如果家政护理员在照料其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再陪伴老人聊天解闷儿,需要背负较重的身心负担,考验其聊天艺术。对于家政公司来讲,心理培训比一般的实操性培训内容更加复杂,无法保证每个护理员都能够达到培训预期效果,也难以对心理服务的效果进行监督。因此,在现实中,心理慰藉类发展不充分。

    家政护理员职业发展面临困难

    家政企业员工付出与收入不匹配。家政护理员多数居住在老人家里,要保持随叫随到的工作状态。白天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在家务的空闲时间陪伴老人聊天、外出活动等,甚至夜里还需要帮助老人起夜、翻身。因此,家政护理员超时工作的现象十分普遍,需要承担高强度、长时间、高心理压力的工作状态,+g小时”的工作制难以落实。但是,家政护理员的收入较低,北京等大城市多数家政护理员的月收入仅在6 000元以内。付出和收入上的巨大差距,导致家政护理员仅将家政服务工作作为自己维持临时收入的一种方式,不具有长期从事家政事业的恒心,甚至一些家政护理员由于持续面对高强度身心负担而患上了慢性病。

    家政企业“员工制”面临困难。尽管主管部门近年来在引导家政企业推广“员工制”,但多数家政公司在家政护理员和家庭之间仍承担中介角色。“中介制”是家政行业特有的用工模式,这种员工关系不利于家政护理员技能提升,也不利于家政公司规范经营和保障员工权益。员工制的管理模式在操作层面存在困难:多数家政公司规模较小,“员工制”的模式会增加家政企业成本;从事家政服务的工人以40岁以上的农村女性为主,年龄超过40岁再参与社保缴费已经难以享受到退休待遇,家政护理员更期望获得现金收入。多数家政行业的一线从业者只与家政公司签订一年的临时劳务合同,难以实现“员工制”

    家政企业高素质基层从业人才紧缺。家政服务行业难以留住高端服务人才。当前一些学校已经设置了家政或者与养老服务相关的专业,并与家政公司达成了定向输送人才的合作意向。但是,这些正规院校毕业的高素质家政人才,由于收入低、工作内容脏累、职业声望低、晋升无望等原因,大部分人对家政服务“浅尝辄止”,在实习或者短期工作一段时间后就选择离开家政公司,转行从事其他工作。这也导致一部分家政企业在招聘时并不十分看好高学历家政护理员,认为他们存在更强的不稳定因素和更低的工作意愿,反而更青睐于未接受过正规教育的家政工作者。

   家政企业参与养老服务的标准、法规欠缺

    家政服务行业标准难以统一。首先,家政服务的流程难以标准化。同一套服务可能有不同的流程,各个家庭的家庭环境也具有特殊性,家政护理员必须便宜从事,根据现实情况采取行动。其次,在服务过程中老人及家属的要求也会各有不同。除了老人对家政护理员的要求,家政护理员还不得不完成与老人同住的家属的要求,这无形之中成为家政护理员的负担,而且有的家属对家政护理员的要求过多,超出家政护理员职责,这是难以控制的。此外,老年人的身体条件认定和相应的定价制度不完备。国家出台了老年人健康等级认定的参考意见.但具体而言.老年人的健康等级认定需要经过相应的流程,认定结果很可能存在滞后性。定价过程可能存在较多的主观因素,难以达成统一标准,甚至造成价格虚高、质价不符、随意定价等问题。

    家政服务有关立法缺失。家政企业参与养老服务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内容广泛,当前阶段家政服务业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完善。首先,现有法典不能有效解决家政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家政服务人员与家庭发生纠纷时难以从《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中找到解决的依据。员工制和中介制等用工方式,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法律,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各不相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未把家政服务人员纳入保护的范围之中。其次,家政服务的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需要新的法律来加以明确。例如,家政服务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和工作收入应当如何对等,如何避免家政服务人员的职业病,如何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家政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不被侵害,如何保证购买家政服务的家庭能够享受到相应质量的服务,老年人权益在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等,均需要新的法律条文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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